德银中国区总经理朱彤:看好中国绿色金融与可持续投融资发展前景******
【跨国企业在中国】
编者按: 走进在华跨国企业,听外企老总谈“中国式现代化机遇”、释“经济全球化之道”。中新网北京11月4日电 题:德银中国区总经理朱彤:看好中国绿色金融与可持续投融资发展前景
中新财经 宫宏宇
“德银是在中国改革开放,特别是金融和资本市场开放过程当中非常大的受益者,也是一个非常积极的参与者。”
11月4日,德意志银行中国区总经理、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彤接受中新财经专访时如是说。
当日,恰值德国总理奥拉夫·朔尔茨就任以来首次访华。对此,朱彤高兴地表示,特别高兴看到德国和中国高层之间的往来越来越密切,中德经贸关系也在不断加强。
同时,她表示,德银看好中国资本市场,包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投融资的发展前景。“德银有意在中国银行间市场发行熊猫债,也已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了正式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对此表示欢迎。”
访谈实录摘要如下:
中新网:德国总理朔尔茨就任以来首次访华。作为随行企业之一,德意志银行如何看待中德在金融等领域间的合作?有哪些新的发展计划?
朱彤:今天是个好日子,正好是德国总理率领德国工商企业代表团访华的日子,我们也特别高兴看到德国和中国高层之间的往来越来越密切,中德经贸关系也在不断加强,在全球复杂的地缘政治的背景下,中德之间保持和发展互利互惠的合作,对我们双方都是至关重要的。
在今天这个好日子里,我也很高兴地宣布一个好消息,德意志银行有意在中国银行间市场发行熊猫债,我们也已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了正式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对此表示欢迎,将于近日受理我们的申请。德银这一举动也表示了德意志银行看好中国资本市场,代表着对中国长期的承诺,也会为德意志银行在中国的发展带来新的动能。
中新网:德意志银行进入中国市场已有150年,您认为德意志银行在华百余年的发展里有哪些“变”与“不变”?
朱彤:德意志银行在150年前,也就是1872年第一次来到中国。先说“不变”,用时髦的话来讲,我们的初心和使命始终不变。德意志银行成立的初心不是为了服务在德国的德国企业,而是为了服务走向全球的德国企业。德银的初心就是成为一家国际化的银行。
1872年,也就是德意志银行成立两年后,就跟随着德国企业来到了中国远东市场。150年之后的今天,德国总理率领的工商企业代表团访华,有12位企业巨头,德银集团CEO克里斯蒂安·泽温(Christian Sewing)也在其中。这次他也是随同我们最重要的德国的企业家客户来到了中国,这一点也反映了我们的初心和使命一直没有改变,也就是跟着我们的客户走向世界。
另一个没有变的就是德意志银行对中国的承诺。在成立150周年之际,我们要着眼的是未来的150年。不管国际风云如何变化,我们对中国的承诺不会改变。
说到变,最重要的一点是随着中国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和近五至十年以来,中国开放的步伐越迈越大,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开放力度越来越大,德银因此有了更多的新业务和机会,也有更多的外国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的资本市场。
此外,随着中国在全球化当中的分量越来越重,中国越来越融入全球经济,中国很多企业也成长为跨国企业,变成了中国的跨国公司,越来越走向世界。德银作为一个在全球覆盖80多个市场、根基深厚的全球性银行,有独特的优势服务好走向全球的中国客户。
中新网: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见证者和受益者,德银在华取得了哪些成绩?是如何做到的?
朱彤:德银确实是在中国改革开放,特别是金融和资本市场开放过程当中非常大的受益者,也是一个非常积极的参与者。从2018年开始的5年间,德银每年都有好消息,每一年都有新的执照或是资格获批。
例如,2019年,德银就成为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商资格获批的两家外资行之一。此后,2020年、2021年及2022年,德银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债券承销规模排行中位列外资行榜首。同时,德意志银行也是中国在岸债券发行中唯一一家同时担任主承销商与簿记行的外资行,至今已主导完成六笔交易。
再举一个例子,2020年,德银从中国证监会获得了中国证券基金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今年10月,德银中国完成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项下首单业务,为一家境内基金公司提供全球标准的一站式托管服务。
今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德银参与到碳减排支持工具当中。德银是获批的两家外资行之一。10月20日,德银接到中国人民银行的通知,申请的第一笔的碳减排支持工具的贷款已经获批。这表明中国在不断扩大对外开放,且德银也是实实在在地参与进来,是其中非常大的获益者。
中新网:改革开放40年,中国金融无论在规模、结构、业态,还是在功能、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革。这给德银带来了哪些发展机会?
朱彤:首先,在中国与国外的经济周期存在差异的背景下,中国的熊猫债市场变得越来越有吸引力,越来越多的海外发行人有兴趣到中国来发行债券,我认为这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是一件好事。既可以让发行人投资者更加拓宽范围,更加多元化,也有助于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
在这个过程中,作为A类主承销商资格的拥有行,德银当仁不让要在熊猫债发行方面发挥最大的能力。这是我们非常看好,也非常重视的业务亮点。
第二,德银非常看好中国的财富管理市场。中国改革开放40年以来,经济蓬勃发展,人民生活越来越好,老百姓的财富积累越来越多。因此中国需要更好的财富管理服务,而德银在这方面也有专业能力,非常希望能参与到为中国的财富管理市场添砖加瓦的行列中来。
最后,德银看好绿色金融与可持续投融资的发展前景。为什么德银能在这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方面是基于欧洲银行对于绿色金融ESG一贯的重视,德银有强大的内驱动力。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双碳”目标的宣布,绿色金融在中国也成为一个重要话题。内外的合力,能够推动德银在绿色金融领域取得更大的进展。
此外,作为中国和欧洲在碳减排和绿色金融领域的桥梁之一,德银能够帮助中欧在碳减排、绿色金融和绿色经济的领域更加深化和扩大合作。
中新网:作为德国最大的银行和世界上最主要的金融机构之一,德银为跨国企业来华发展和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哪些支持?德银在连接中国和全球资本市场中发挥着哪些作用?
朱彤:德银最重要的业务特点之一就是“引进来、走出去”。“引进来”最初是引入德国企业,跟随德企来到中国,后来也有许多欧洲、亚洲的企业,都成为德银在中国的客户。
“走出去”指的是随着中国融入全球化,中国企业越来越走向世界,德银也陪伴中国企业走出去,走到世界各地。
在跨境投融资方面,我们发现,客户的需求越来越大,而德银在相关方面有非常深厚的实力以及经验。因此,在这方面,不管是在“引进来”还是“走出去”,我们都可以为中外客户提供最佳的服务。(完)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阅读提示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